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外合作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新时代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导师的岗位职责与禁行行为,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出政治素质高、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求
第二条 忠于理想信念,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自我政治责任感,带头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
第三条 严于修身慎行,师德师风高尚。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道德底线,进一步强化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人格精神上为学生树立榜样。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胸怀磊落,处事公允,团结同事,关爱学生。
第四条 勇于开拓创新,业务素质精湛。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导师应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紧跟学术前沿,将科学研究作为立身之本,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不断创新教育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指导水平,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五条 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岗位职责,在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养等方面担负起重要作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人文关怀、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做到“七指导”。
1.加强思想政治指导。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不断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中国与世界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与国际比较,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2.加强学术科研指导。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学术前沿,具有创新精神,能独立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并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导师要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赛事活动,并给予时间、经费方面的条件支持。导师要注意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原则,强化对研究生实践能力训练,并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导师每月与研究生进行谈心谈话,或学术研讨或科研进展汇报至少1次。
3.加强科研道德指导。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平时要强化学术规范训练,使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养成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习惯;导师要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造假等行为。
4.加强社会责任感和人生规划指导。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树立远大的理想,且能逐步实现。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关系,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帮助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人生规划,着重培养研究生的三峡精神、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5.加强创业就业指导。增强研究生创业能力,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导师对有创业想法的研究生,鼓励其进行创业实践;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其创业能力。导师要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的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力所能及地为研究生的就业创造条件。
6.加强心理健康指导。掌握相关心理知识,具备基本的心理问题发现能力,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使研究生成为心理积极健康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动态;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引导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积极寻求专业帮助。
7.加强日常生活指导。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渠道,可利用微信、邮件等加强交流,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生活习惯,力所能及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导师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的情况给予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一定的助研津贴。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三峡学院委〔2019〕52号)、《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峡学院委〔2014〕32号)、《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三峡学院研〔2020〕116号)等文件精神,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严格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容,不得向研究生传播任何宗教,不得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如有违反,将中止导师资格,解除导师聘任。
(二)不准在自命题、招生中向考生泄露相关的任何内容,禁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不准超过1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四)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五)不准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等费用。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无故接受研究生及其家长的宴请。
(八)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九)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禁止的不准行为。
第五章 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
第七条 建立导师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学术能力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师德考核放在导师考核首位,构建以培养质量为导向的岗位考核制度。
第八条 要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资格年度审核、招生资格年度审核、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导师每年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进行自我小结,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交导师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工作特点,参照《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三峡学院委〔2019〕52号)、《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峡学院委〔2014〕32号)、《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三峡学院研〔2020〕116号)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师德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实施办法和导师的实际表现对导师的自我小结进行审核,并对本学院所有导师的师德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将审核结果和全面考核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督导追责
第十二条 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职责要求的,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处会同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批评;情节较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3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资格,从当年度起停止发放导师指导津贴,并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学院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情节轻重程度由导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沟通机制。研究生处开通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研究生处将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及可能存在争议情况,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