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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6 点击数: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是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应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六条 导师应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导师应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整体把关,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潜心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办学环境,切实保障导师权利。

第八条 导师具有研究生招生参与权。根据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及二级学院工作安排,导师有权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复试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导师具有研究生学业指导主导权。导师具有参与所在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制定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指导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等事务具有主导权。

第十条 导师具有评奖评优等推荐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评奖评优、学术交流、申请课题等,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或推荐权。

第十一条 导师具有学籍处理建议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业与培养等问题且调解无效的,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更换导师或退学等建议。

第十二条 导师具有管理政策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享受指导津贴,导师指导津贴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条件。原则上,一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学术学位研究方向或一个专业学位领域(或专业方向)的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学术学位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导师职责。

(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年龄在40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本学科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稳定、持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一般应有主持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等学术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

(四)符合申请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专业学位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导师职责。

(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年龄在40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备相应行业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经历;科研实践能力突出,一般应有主持的应用类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学术成果;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

(四)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专业方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格高尚,为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管理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三)有丰富的相关行业实践工作经历,已取得较高水平成果。

(四)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专业方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资格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不低于学校申请条件前提下,设定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专业方向)的导师资格基本要求,制订导师遴选及管理的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遴选及聘任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一般每年启动一次导师遴选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以及本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求,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拟增列导师人数以及推荐人选。具体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本人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申请表》(附件1)或《重庆三峡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职称、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报送至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领域或专业方向)依托二级学院。

(二)资格审查。相关二级学院及党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表现进行鉴定,并一致同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查,经投票表决确定导师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是否满足遴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四)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导师资格初审名单,投票表决确定取得导师资格人员名单。

(五)公示。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取得导师资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个人和集体对申报者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异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核实。

(六)资格确认。公示期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取得导师资格后,导师需经过培训方能聘任和上岗;学校每年组织1—2次导师培训,培训内容为学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相关理论、制度规范、指导业务等;经培训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会的,相关二级学院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组织学习相关内容,确保导师培训做到全覆盖。

第六章 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办法,对导师的履职能力开展考核评价,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当年的招生资格。原则上,每名导师在一个招生专业每届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人(具体数量及指导研究生总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生源、导师数量、导师科研经费等情况统筹科学确定)。鼓励组建专兼结合、老中青结合、学科交叉等导师团队,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指导能力和水平。校外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须由相应二级学院指定一名校内导师全程对接,联合把关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年时,原则上应停止招生。但对行业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经验丰富、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学术造诣高的专家,由二级学院学校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继续招生。

第七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把导师年度考核纳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导师每年年底应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附件3),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征求二级学院行政和党组织意见基础上,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与岗位职责、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教学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任期满3年,导师应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任期考核表》(附件3),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征求二级学院行政和党组织意见基础上,对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与岗位职责、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教学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未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者。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2人次因查重检测不合格导致延期答辩者。

(五)所指导研究生累计2人次因选题不当或课题研究不稳定而中途改变学位论文选题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六)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连续3年未取得新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者。

(八)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3年不招收研究生者。

(九)长期离校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者(因公出差、出国者除外)。因公出差、出国离校半年以上者,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委派或更换1名研究生导师协助或接替指导,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重庆三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学科〔2013〕60号)、《重庆三峡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14〕156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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