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确保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评阅方法。参与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将学位申请人、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学位申请人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第三条 我校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应是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处从“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
第四条 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可能泄露申请人与指导教师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异议,导师可在学位论文提交“盲审”时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限两名),但不能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研究生处在送审论文时将对这些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
第七条 论文评阅人在评阅论文后,应写出评阅意见。评阅意见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论文是否可以参与答辩,是否达到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水平等。
第八条 “盲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两名专家均同意参与答辩,则论文可参与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一名专家认为论文有较大问题,不同意参与答辩,则论文需作重大修改,修改完成后再送其他专家评阅,若评阅结果还是不同意参与答辩,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一年后重新送评。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两名专家都认为论文有较大问题,不同意参与答辩,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一年后重新送评。
(四)导师在学术上对第一次评阅专家评语持否定意见,则可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时必须附第一次专家评阅意见),如果复审意见认为论文达到要求,则可参与答辩;如果复审意见与原评阅意见相同,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一年后重新送评。
(五)一年后重新送评的论文,仍有一名请阅专家不同意参与答辩者,则终止研究生学业。
(六)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盲审”的费用均从导师指导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