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检测。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嫌疑:
(一)在研究生处组织的论文检测中,除本人文献文字外的“总文字复制比”大于50%(含)的;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可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检举人接受质询。调查小组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属于本校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